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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区县)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的通知

  (四)环境管理。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含将环境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大于80%。
  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60%。
  5.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6.环境监测、监察系统完成达标建设。

  附件2
  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县(区)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全县(区)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
  (二)近3年内全县(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二、考核指标
  (一)社会经济。
  1.全县(区)人均GDP大于6千元(三州地区作为参考指标)。
  2.全县(区)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县级平均增长水平(三州地区作为参考指标)。
  3.人口出生率小于省计划指标。
  4.县(区)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小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
  1.空气质量:城区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适用于采用自动大气监测的县[区])或SO2、NO2、PM10(或TSP)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
  3.城区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0%,县(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0%,且无劣Ⅴ类水体。
  4.城区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
  5.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A)。
  (三)环境建设。
  1.城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2.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60%。
  3.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大于90%。
  4.城区气化率大于70%。
  5.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
  6.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大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40%。
  8.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大于50%。
  (四)环境管理。
  1.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含将环境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大于80%。
  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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