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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区县)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环保一体化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将创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全市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等当前全市环保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推进,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附件:1.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2.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县(区)考核指标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省前列。
  (二)通过省级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
  (四)3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二、考核指标
  (一)社会经济。
  1.市区人均GDP大于1万元。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3.人口出生率小于省计划指标。
  4.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小于全省城市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
  1.空气质量: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适用于采用自动连续大气监测的城市)或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
  3.城市市区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0%,城市地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A)。
  (三)环境建设。
  1.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大于5%。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60%。
  4.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大于95%。
  5.城市气化率大于90%。
  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
  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8.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大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40%。
  9.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大于50%。
  10.机动车环保年检合格率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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