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法制办会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的清理工作;汇总全省清理工作结果;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察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省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具体的清理任务是:
1、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要求填报《清理情况表》(见国法〔2006〕12号附件);
2、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按照要求报送省法制办和省经贸委;
3、涉及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向省法制办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4、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需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省法制办;
5、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报省法制办备案。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清理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还要同时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步骤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6年5月至2006年8月底,为全面清理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本地区、所属各部门的清理结果,省政府各部门汇总本单位的清理结果,以及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报省法制办和省经贸委。
第二阶段,自2006年9月至10月底,省法制办会同省经贸委,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若干意见》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要根据全省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适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按时、高质完成清理任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和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省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