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法〔2006〕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省政府决定省法制办会同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对我省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重点及原则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附后)文件的要求进行清理。同时,按照“谁发文,谁第一手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
二、工作分工
(一)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由起草单位向省法制办报送清理意见,省法制办负责清理。
(二)省政府和省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