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政策条件,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定并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的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所办经济实体的认定,仍按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其享受的税收政策,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和我省贯彻《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社区就业实体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凭《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注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再就业优惠证》和社区就业实体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减免收费的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数”一栏中签注认定意见和加盖公章,作为享受免费政策的凭证。有关部门对持有《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并在其副本上签注了认定意见的社区就业实体,应按《通知》规定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果既适用于《税收政策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于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可选择享受较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十四)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本人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核实其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其就业情况,并通过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缴费情况和核定社会保险补贴应补额度,报同级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季将补贴资金发给本人。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