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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2.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机构对创投业企业投资入股,创投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私募方式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其募集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和境外资本等。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有一定要求。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
  13.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
  四、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创业投资的服务体系
  14.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多元化。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15.积极支持创业投资撤出变现。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他公司及私营经济等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活动。在适当时机创造条件建立便于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购并的无锡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16.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投资和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逐步建立创业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适当时机筹备成立无锡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促进无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17.加大与创业投资项目源头的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挂钩,建立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人才培训等方面长期稳定的广泛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源头;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等;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份制的形式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发展的重要平台。
  五、加快人才培养,为创业投资提供组织保障和支持
  18.加快创业投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培养一批懂金融、懂技术、会管理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大引进力度,选择一批业务能力强、事业心强,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或者聘用在国外从事创业投资的华人专家回国工作。同时,要加强我市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外富有经验的创投专家的合作、交流,加快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
  19.扩大创业投资机构分配自主权。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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