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验动物行政执法人员和省科技厅聘请的实验动物质量监督员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实验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监督检查实行抽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原则。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工作记录;
(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体检纪录;
(三)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种子来源和动物运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生产或使用的实验动物及饲料、垫料、笼器具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要求;
(五)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和实验动物设施运行情况;
(六)生物安全、动物福利与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七)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供应或使用实验动物,是否按规定使用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动物设施使用证明。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通过网络、媒体公布许可证相关信息,接受公众对违法情况的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翻印、伪造许可证的,由省科技厅予以收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依法注销实验动物行政许可:
(一)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获得实验动物许可的公民死亡的;
(四)实验动物许可依法被撤消、撤回,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不得申报涉及动物实验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动物实验的,由省科技厅依法查处,并将违法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