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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省科技厅自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合格者签发许可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的批文,并发放许可证。制证、送达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变更适用范围的,或改、扩建原有设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办理;停止从事适用范围工作的,应当在停止30个工作日内交回实验动物许可证;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许可证适用范围生产、供应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供应或出售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并附最近三个月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质量检测结果。
  已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实验动物设施使用服务等活动时应出具动物实验设施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适用范围开展工作。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的,由省科技厅予以通报,其动物实验结果在鉴定科研成果和申报成果奖励时无效。
  第十五条 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动物实验设施使用证明由省科技厅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或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动物实验。在具有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实验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动物实验设施使用证明及委托协议书一并使用,方可作为实验结果合法性的有效文件之一。
  第十七条 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五章 监督与执法

  第十八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省科技厅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年检资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评审并对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反馈申请年检单位。省科技厅根据审查结果下达年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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