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二)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三) 具有动物福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四) 具有专业培训计划与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的规定;
(五) 生产单位应具有与生产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生产环境设施,并具备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或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正式委托检测协议;
使用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开展涉及公共安全的感染、放射、化学染毒等动物实验,或直接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六) 使用的实验动物及其饲料、垫料、笼器具、饮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七) 从业人员应熟悉实验动物法规、标准和基础知识,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 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
(三)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及设施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四) 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质量检测报告;
(五)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 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七) 一年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体检证明和本年度专业培训计划;
(八) 动物福利与生物安全制度;
(九) 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清单和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的协议复印件。
(十) 实验动物种子来源证明材料或引种计划;
第八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二) 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
(三) 实验动物饲养与动物实验设施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四) 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检测报告;
(五)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 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七) 一年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体检证明和本年度专业培训计划;
(八) 动物福利、生物安全、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制度。
第三章 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专家,对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单位和个人的条件进行现场评审并签署意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当年不予发给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