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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失效]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已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区政府也要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新的工作机制。各级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今后几年,各级财政就业促进资金要做到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工作需要逐年有所增加。要统一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今后无论何种渠道开辟的用于就业促进的资金,都统一列入各级财政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奖励、特定政策补助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公共实训基地等建设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一)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促进就业、宣传培训、指导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组织的各类培训、提供的各类就业服务要给予支持,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二)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设好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网站,丰富宣传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通过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和职业指导,引导失业人员在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十三)本意见明确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等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等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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