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规范企业关闭破产和撤销。企业关闭破产和撤销,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和撤销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和撤销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和撤销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五、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六)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各地应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台账,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
(十七)加快建立城乡和各种就业形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多、基础管理工作好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试点方案按规定报批。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八) 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并纳入政府年度实事项目。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以及建立就业管理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把新(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