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地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优先租赁给失业人员。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区域,应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并可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创业资金可由各级财政从就业促进资金中列支。有关部门要对创业基地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贸等部门要对创业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
(十一)扶持城乡新增劳动力就业。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已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灵活多样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对毕业后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积极提供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安排。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功能齐全、技术先进、装备优良的要求,尽快建设面向社会培训机构并向企事业单位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为不同职业类别的就业和创业人员提供实际操作训练服务和技能人才评价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财政解决。
四、加强调控管理,有效控制失业
(十三)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升学已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以及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