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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失效]


  (四)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其中已被依法征地、撤村(组)进社区就业困难(暂按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土部门按每位被征地农民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并入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不得重复使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就业和职业培训服务

  (六)统筹推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重视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改善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行“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贴。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七)统筹建设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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