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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苏府[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下称国务院《通知》),以及《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下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增加就业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形成“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完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继续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以及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实施意见》明确的扶持对象范围的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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