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十七)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苏软件园内在孵企业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的各类出口基地给予扶持。
  (三十八)省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省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三十九)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四十)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进行整合,增强公益性研究与公共服务能力。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四十一)各级财政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四十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对通过CMM及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四十三)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四十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及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等,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和保护。
  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