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十一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多渠道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地应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十四)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再延长2年。
三、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五)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六)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省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有关部门集成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及产业研究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计划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十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适应不同性质科技工作的人才评价办法。凡面向市场的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
(二十)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在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