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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6]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实施《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五)用于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的省配套资金,重点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各市对当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六)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
  (七)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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