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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

  重点引进和发展城市污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技术和高效低耗(废)水处理成套技术、工艺与设备的研究;集中开发我市典型和难处理废水的处理技术,开展行业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关键技术研究;引进和开发饮用水供给中的微污染水源水和消毒副产物处理技术。
  通过专项的实施,到2010年我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饮用水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显著提高;确保到2010年区域出境断面水体质量全面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的要求。

  (十二)城乡社区常见多发慢性病防治。现我市慢性病在全死因中的构成比高达86.25%,每年因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死亡约3万人,新发约4万人。一例高血压、糖尿病病人每年的平均治疗费大约为2000元,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负担。在传统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忽视了基层服务人员在管理疾病中的作用,忽视了在社区内提供慢性病管理的服务。在发达国家社区卫生服务已成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大大提高了卫生保健服务的公平和效率,并且在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方面都有成效。
  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起步早、发展快,中心城区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8家,实现了社区卫生服务100%全覆盖,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体系的基础,近年来我市借助中英、中加等项目对慢性病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重点开展城市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模式研究与示范推广。通过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运行机制,主要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建立以社区为平台,融疾病和危险因素监控、预防、健康教育、高危人群筛查及慢病危险度评估、现患病人规范化治疗、康复管理为一体的综合防治模式;并对模式运行情况开展成本-D效果、成本-D效益评价,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经济、高效医疗卫生服务。
  通过专项的实施,到2010年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慢性病综合防治规范与标准,推广标准及适宜技术,形成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的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高危人群筛查、慢性病危险度评估及患者规范化管理,降低人群慢性病危险因素水平,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并发症,改善患者生活质量;降低慢性病个人及社会相应疾病经济负担,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运行机制。
  1.鼓励和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一是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通过科技、财税、金融等政策引导,动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具有较强研发和辐射能力的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优势科技资源,建立行业技术中心,或共建行业技术联盟,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二是改革科技计划支持方式。政府科技计划要瞄准产业重大科技需求,通过重大项目招标方式,吸引具备条件的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攻关。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项目实施机制。三是完善技术转移机制。积极发挥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媒介作用,促进企业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企业扩大开放。四是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快各类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切实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2.健全和完善科技管理机制。一是完善政府科技决策机制。加强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重大科技决策议事程序,形成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强化政府对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宏观管理,加强对重大科技政策制定、重大科技计划实施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二是健全政府科技管理协调机制。强化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筹配置全市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改进计划管理方式,充分发挥部门、区(市)县在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作用,合力构筑大科技工作格局。三是改进科技评审和评估制度。完善同行专家评审机制,建立评审专家信用制度,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扩大评审活动的公开化程度和被评审人的知情范围。建立政府重大科技计划实施情况的独立评估制度。四是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要根据科技创新活动的不同特点,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
  3.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巩固和健全创业孵化、技术产权交易和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扶持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发挥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团在科技中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指导各区(市)县根据本地的定位和比较优势,引进和发展多种模式的社会化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基层科技服务体系,畅通农业技术成果推广与转化渠道。
  4.促进军民科技合作。发挥军工单位在电子、航空、航天、光电、核技术等产业或领域的科技优势,鼓励和支持军工单位与地方联合创办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中心,共建高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园区,推动军民科技资源互补互动。支持地方企业参与军事装备科研和生产的竞争。支持军工单位联合本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争取承担国家科技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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