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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是转让非普通住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二条》规定执行,即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
  根据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可以对已转让的房地产按实际转让价格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剩余15%部分,应在销售完毕后按实际转让价格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及时进行清算。
  五、关于不能对外销售的房屋面积投资扣除问题
  在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有部分不能对外销售也不能转嫁给购房者的房屋面积,如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医务室,高层建筑的设备层、技术转换层等,对这部分房屋主管部门规定要作为房屋面积的投资,由于这部分投资,既不能转入为开发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又不能通过对外销售收回投资,因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结)算时,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内容。
  六、关于土地成本和综合费用分摊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下列情况进行分摊:
  (一)在我市范围内开发、转让土地,其土地成本的确定,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二)对一个小区或一个项目的土地成本费用以及为小区或项目建设发生的综合性费用,则按小区内(或项目)各单项工程或幢号的建筑面积占小区(或项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到各单项工程或幢号。
  (三)对一栋既有住宅又有写字间、公寓、车库等建设内容的单体综合楼,其土地成本费用及综合费用分摊则应该按各建设内容的建筑面积占综合楼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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