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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二、关于预征问题
  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加之普通住房三个条件难以同时具备,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我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统一按转让金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下列情况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由重庆市建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评审确认、市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项目利润控制在3%、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为解决双困职工家庭住房难问题,由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房”。
  三是为安置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户,由政府出资修建的“拆迁还建房”。
  三、关于转让旧房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税问题
  根据文件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办法为:住宅暂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土地增值税;非住宅暂按转让收入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包括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
  个人转让住房应分别不同情况掌握:
  一是转让普通住房应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照顾(普通住房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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