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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精神, 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节约资源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实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 号)确定的政府机关综合节约率达到5%的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意义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形势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建设节约型机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机关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必然要求,以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为具体体现,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突出抓好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点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和项目决策等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杜绝和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源浪费, 保护和用好有限的资源;积极鼓励资源节约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 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政策,引导社会形成健康、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
  三、加强建筑节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要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过度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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