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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工作责任制。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任务中,通过财力、物力、人力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机制和设施建设,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服务。积极整合资源,逐步建立政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层落实”的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乡(镇)政府要根据区(市)县政府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教育、督促的责任。从2006年开始,逐步在乡(镇)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服务中心,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各乡(镇)政府每年春季(3月1日前)、秋季(9月1日前)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普查统计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将统计数据报区(市)县政府妇儿工委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村委会、学校与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共同签订《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书》,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完成率,控制辍学率。

  (三)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在安排、指导、检查、考评学校工作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要不断完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和工作机制,消除农村“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体制障碍,切实保障农民子女的教育平等权益。
  2.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留守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3.卫生部门要定期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为其提供专业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条件,积极动员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为留守儿童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少儿住院互助金。
  4.公安机关要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供服务,做好违法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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