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
(十九)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循环经济发展的投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纳入各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吸引民间投资向循环经济和产业生态化项目倾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省物价局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价格政策,积极调整我省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价格关系,逐步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循环经济产业。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扩大峰谷分时、丰枯电价执行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实行尖峰电价;对风电、垃圾焚烧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规定执行;在国家实施竞价上网前,对现役燃煤电厂经过脱硫改造后,上网电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杆电价的,要按规定予以支持调整;对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省物价局牵头)
(二十一)制定和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废旧物资交易行业的发展。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地方排污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力度。对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而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企业发展基金时不予考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中对其申请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受理。加快研究促进节能、节水、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的鼓励政策,制定鼓励使用环保型、小排量、经济型轿车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省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