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0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此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各局应充分认识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和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流转税、征管、计统、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培训及辅导,确保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落实到位。
二、各局应及时通知对生产销售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
一条、第
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及护肤护发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于2006年4月30日前办理税种登记及变更(注销)手续。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种登记时应填报《消费税政策调整税种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并分别不同情况补充填报如下资料:
(一)新增或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填报《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二)生产销售护肤护发品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种登记书面申请,列明具体产品名称及政策调整前所适用税目税率,报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审核后,办理税种登记注销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及方法各局自定。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消费税政策调整税种登记表》均仅限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一式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四、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后,为其代开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