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检查组应在被检查企业内公示检查时间和联系电话。因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和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设施设备、实物管理和现场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相关证据进行取证。必要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飞行检查时,检查员应即时填写《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现场记录》(格式见附件1)、《调查笔录》(格式见附件2),并要求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完成《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查实的问题》(格式见附件4)。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应反映检查全过程情况,详实表述具体问题。报告至少包含以下两部分内容:
(1)检查过程和内容;
(2)发现的问题或核实的情况。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现场记录》、《调查笔录》、《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查实的问题》及相关证据资料等应作为报告附件。
第十三条 飞行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在《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查实的问题》上签字;拒绝签字的,予以注明。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作为《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对于有严重违反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省局将进行通报,并限期整顿,重新组织质量体系检查。对于存在缺陷、需要整改的,下发《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意见》,责成企业限期改正;对有违法行为的,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检查组成员应该遵守省局在企业换发证和各项监督检查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项禁令”和“十不准”,廉洁自律,按时完成飞行检查任务。
第十六条 组织和实施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信息。对违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