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章制度。要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修订合作社章程;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设立基本结算账户,实施非现金结算;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3、注册登记。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特别要规范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变更或重新登记后的经济性质应为合作社。要规范合作社的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的免缓征税收的手续。
4、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要求实行社员大会制度,社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以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但社员代表应不少于30人。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合作社应设置生产、销售、财务等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民主管理。产品收购、销售、年终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不少于2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联合认购股金社员的票数可根据认购股金和产品交易额确定。
6、生产经营。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组织社员开展标准化生产,产后应组织开展社员产品的销售,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7、统一服务。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求,为社员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报务,为社员统一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为社员提供储藏、运输、品牌、包装及产品、基地的认证认定等统一服务。
8、盈余分配。合作社的年终盈余应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社员分配的比例应高于年终税后利润的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
9、运行质量。合作社要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水平,打造产品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四、规范化建设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