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三)平灾结合。可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空地、公园、街心花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改建成为应急避难、娱乐休闲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场所,平时可成为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等场所;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突发重大灾害时可作为避难、避险使用,所配备的救灾设备设施能够适应应急避难的特殊需要。

  (四)快速通畅。应有相关的疏散通道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至少设置两条以上,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快速通畅,使居民可以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五)多灾种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应能提供给地震、洪水、水灾、恐怖事件等多灾种共同使用。

  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一)市地震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项目的审批、建设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用地实际、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情况,以及居民疏散时的要求,将可用作应急避难场所的空地赋予避难的功能,划定为避难场所。根据用地情况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标准。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场所等应从严掌握,以免破坏。

  (三)分级建设。规划时可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将应急避难场所分成若干等级,如特大型、大型、中小型等。特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进行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收容附近地区居民,使其免受灾害、伤害,在相当时期内供避难居民生活的场所;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和到特大型、大型避难场所避难的中转地点(临时避难场所)。

  (四)保证可达性。为了使居民在发生地震等灾害后,能够迅速地到达避难场所,要尽可能地将避难场所建在居住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的区域周围。

  (五)保证安全性。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尽量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处,地下断层、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等区域,确保可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空间。同时应急避难场所内应保证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利于搭建临时性简易建筑及帐篷等设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