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质证;
(四)听证审查主持人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申请调取证据材料、鉴定或者勘验。
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可以对证据材料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除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以外的有关听证审查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审查主持人确定案件焦点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第二十七条 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撤回听证审查申请或者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听证审查的,不得再次申请听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 放弃参加听证审查权利的申请人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听证审查。
第三十条 无正当事由不按期参加听证审查的,不影响听证审查的进行,但是申请听证审查的申请人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审查的,听证审查的日期由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另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听证审查中,听证审查参加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听证审查主持人的指挥;
(二)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
(四)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五)不得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
(六)不得对听证审查参加人进行指责和人身攻击;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听证审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听证审查记录人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记录听证审查的全部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听证审查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核对听证审查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可以申请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