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业经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程序,保证客观、公正地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审查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听证审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审查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二章 听证审查范围
第八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审查: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法制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涉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限期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