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督办全市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确定本地区2006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环境污染问题不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不摘牌。挂牌督办案件逾期未办理完毕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认真落实责任追究
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处理事,还要处理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查处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影响的,特别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纵容、包庇的,要坚决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法律意识。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进行跟踪报道。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制订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媒体进行宣传。对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单、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各地要将查处的典型案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查处得力的要通报表扬,对查处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凌海源、刘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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