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对因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经济、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国土、建设、市政、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制度
1.考核制度。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进一步完善《重庆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据此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于今年年底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2.部门联动制度。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和解决环境执法政策和突出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建立部门联合办案制度,明确联合办案程序、时限、责任等,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
3.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等定期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