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至10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挂牌督办案件名单、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15日、8月15日和9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1月1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6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五、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法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已取缔、注销或吊销的企业进行复查。及时查处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及其他违规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无应急措施的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