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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2006年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至10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挂牌督办案件名单、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15日、8月15日和9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1月1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6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五、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法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已取缔、注销或吊销的企业进行复查。及时查处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及其他违规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无应急措施的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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