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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2006年严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要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4年以来群众投诉的环保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以查处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对本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群众投诉3次以上或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等难点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综合治理,让群众看得到治理的进展和效果,并将整治情况向群众反馈。

  (五)完善环境安全机制,保障环境安全

  要进一步强化环境安全意识,制订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反应迅速、高效运转的环境应急监管和监测体系,提高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监测并报告当地环境状况,准确预警和监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确保环境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和科学应对。

  要开展以化工、冶炼等高危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强化环境安全意识,制订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环境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文件,并在2006年8月底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对生产、贮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申报、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等制度;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六)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有阻碍、限制环保执法的文件规定,一律予以撤消或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整改,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今年6月底前)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摸底调查,尤其是对长江、嘉陵江、乌江流域范围内影响水环境质量、影响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工业污染源,因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危险源及群众投诉强烈的污染源、城乡结合部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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