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各项目县要向社会公示培训基地的招标、中标公告,向农民公示中标培训基地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中标培训基地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条件;对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的情况,要在农民所在乡、村进行公示。各市、县(市、区)都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阳光办”将向社会公布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资金补助等内容。
(二)认真执行“第一节课”制度。在每批(次)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上,县“阳光办”的同志要到班上检查招生简章,核实学员身份,发放培训券,讲解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政策和重要意义。
(三)严格培训券发放制度。2006年继续采用培训券方式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券由各市统一印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发放和使用培训券,要在“第一节课”上,由县(市、区)“阳光办”的同志负责将培训券直接发放给受训农民,并告知培训券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受训农民要在培训券上填写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签字、签章(手印)。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将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县(市、区)“阳光办”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四)规范台账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受训农民的培训转移台账,台账包括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起止日期)、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各地上报材料,省“阳光办”建立全省培训转移台账,以便跟踪和监管培训转移情况。
(五)执行培训工作月报制度。各县(市、区)“阳光办”要按月统计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就业名单及人数,于每月6日前通过阳光工程月报统计系统报市“阳光办”,市“阳光办”审核汇总后报省“阳光办”,省“阳光办”每月8日在“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上公布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各县(市、区)“阳光办”要对每个培训单位的每个培训班次进行检查核实,采取电话联系、走访企业、进村入户等形式,了解掌握培训和就业的真实情况,结合“第一节课”,形成对受训学员“入口”与“出口”的双重监管。各县(市、区)“阳光办”要采取随机方式,抽查各班次学员的培训就业情况,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5%,并如实记录抽查结果。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位要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单位凭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转移台账、培训券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报账。各市“阳光办”要根据转移台账认真组织核查,省“阳光办”将适时组织抽查。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发挥各部门优势,完善相关部门合作机制,切实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各级“阳光办”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适应工作需要,充实“阳光办”力量,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培训基地必须配备专人负责阳光工程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农民培训的补助标准,降低农民受训成本,调动农民受训和培训基地的积极性。各地要落实阳光工程工作经费,为阳光工程监管和工作措施落实提供保障。省里将把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作为项目检查的内容和安排今后任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