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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可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四)培育完善矿业权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全面落实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有偿出让管理,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充分利用已有国土资源交易场所和网站等,建设多种形式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培育矿业权二级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等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加强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改革的指导,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在“十一五”时期,继续申请国家投资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六)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省外和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依靠科技,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

  (一)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编制省地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和深部找矿理论方法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积极开展勘查、分析测试技术的引进与应用研究,大力推进勘查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研究,大力推进监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创新;积极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引进与应用研究,大力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技术应用与创新。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地质科技领域的作用,鼓励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合攻关。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鼓励矿业企业自主投资地质科技研究。逐步增加地质科技财政投入,用于重大地质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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