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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五)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围绕防灾减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完成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体系。围绕供水安全,积极开展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保护地下水环境。围绕生态农业建设,积极开展农业地质调查监测评价,为农业区化、种植结构调整及发展优质农产品提供科学依据。围绕城市和重点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重点开展半岛城市群、济南都市圈及鲁南城市带等重要经济区及南水北调、西水东调、西气东输、交通网络等重大工程的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围绕矿业开发,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治理矿山环境,多渠道筹集资金对采煤塌陷地、已毁损山体进行治理,积极推进渤海湾、黄河口等重要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生态省建设。

  (六)实施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工程,强化地质资料社会服务功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山东省地质资料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环境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加快地质成果资料的数字化建设,建立地质资料服务网络,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四、深化改革,完善地质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公益性地质工作。省政府主要负责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各市政府负责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地质监测等公益性地质工作。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加强装备和基地建设,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组织实施全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经费等有关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对由省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成。由省地质勘查基金和其他资金共同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出让收入由投资各方按比例分成。政府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各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资源税收入中安排部分地质勘查经费。规范地质勘查基金和勘查项目管理,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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