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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6.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的报告。
  9.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11.负责接收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并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12.负责为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13.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4.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的报告。
  15.受理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的报告,并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6.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2)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未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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