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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3、项目已征地动建或购买工业厂房;
  4、项目在2006年3月7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落地。
  二、招商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1、首期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补助5万元。
  2、首期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补助10万元。
  3、首期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50万元。
  4、首期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三、招商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使用规定
  招商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可用于招待费、差旅费、加班费、会议费、办公用品等开支,具体按《福州市招商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申领招商工作经费补助的办理程序
  1、负责工业招商落地项目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请补助;
  2、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招商项目落地情况和投入的资金数额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招商工作经费的补助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3、经市政府批准,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批文,申请单位持批文向市财政局领取补助,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 扶持工业企业自主创新。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其中600万元用于国家和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配套;800万元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以上1400万元资金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若干配套政策》有关规定执行);600万元用于“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按《福州市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上述项目涉及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应按《福州市科技三项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
  一、节能专项资金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全市工业企业在市经委备案实施的节能项目,并已竣工;
  2、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鼓励类目录(2005年本),其技术、工艺、设备先进,达到环保要求,社会效益明显的节能项目;
  3、项目节能达15%以上(含15%)。
  (二)项目补助标准:
  按申报节能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15%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程序时间:
  1、企业填报《福州市节能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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