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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06)

  第六条 本规定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

  (四)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最低月生活费用支出×每一个就业者的平均赡养人口系数+调整数。

  前款所指调整数的确定,主要考虑当地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就业状况、劳动者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实际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九条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天÷8小时×(1+单位应当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1+浮动系数)。

  本条第二款所指20.92天,为每月实际工作天数,其计算公式为:(全年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休假日)÷12月。

  本条第二款所指8小时,为每天法定工作时间。

  本条第二款所指保险费比例,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本条第二款所指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的6月份调整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发生特殊情况时,调整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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