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
三、目标责任
(一)各市(州)目标责任。各级务必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治乱减负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年终考核机制,确保治乱减负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减负工作成员单位要对所管辖的市(州)、部门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组织好对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省级有关部门目标责任。
1.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组织建立省级非公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企业负担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风评议工作深入开展。首批在我省部分煤炭企业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
2.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物价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继续抓好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
4.由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等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协会、学会、研究会进行整顿和规范,切实抓好各级各类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力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5.由省国资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国有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落实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优惠政策,做好国有企业剥离中的相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6.由省统计局牵头,省经委配合,进一步开展对各类报表上报工作的清理工作,该取消的取消,该保留的尽量合并。
7.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乡企局(中小企业局)、省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局、省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国发[2005]3号要求深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建立减负工作网站,开辟交流服务平台,加强治乱减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