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受理证明书》。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五)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填写《送达回证》。
(六)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标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三)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四)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五)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六)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1.天安门广场地区;
2.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3.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公路。
(七)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八)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期间;活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九)设置标语宣传品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二)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