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失效]

  (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受理证明书》。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五)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填写《送达回证》。

  (六)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标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三)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四)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五)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六)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1.天安门广场地区;

  2.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3.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公路。

  (七)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八)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期间;活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九)设置标语宣传品不得采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本岗位责任人:户外广告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二)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