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1.申请在本市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申请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北京西站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二)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三)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四)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五)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六)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户外广告管理处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由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
(四)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五)标语宣传品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三)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