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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失效]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1.申请在本市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申请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北京西站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二)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三)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四)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五)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六)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户外广告管理处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可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由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

  (四)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五)标语宣传品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三)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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