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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6]90号)


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政管委:

  根据《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我委对所负责实施的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进行调整,并将按照新的“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政管委应根据《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参照“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和《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的格式,对所负责的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进行调整。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241号)中规定的“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以及《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

  2.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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