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逐步采用低浓度镀铬、低铬酸钝化等先进工艺取代污染严重的高浓度镀铬、高铬酸钝化等传统工艺。
2.鼓励发展无氰电镀,限制有氰电镀的生产规模。
3.发展风冷型可控硅直流电源、高频开关电源在电镀生产中的应用,逐步取代能耗高的水冷型硅整流电源。
4.提倡工业废液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取代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
5.积极推广达克罗涂覆清洁技术替代电镀工艺技术。
五、优惠政策
(一)对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新建电镀企业,经验收合格后,享受工业园区所有优惠政策。
(二)主城区现有电镀企业搬迁进入电镀集中加工区,经验收合格后,享受市政府《研究主城区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搬迁鼓励政策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2-19)中有关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就地加强监管类企业和就地治理整顿类企业搬迁进入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享受搬迁治理类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投资建设经规划定点的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可享受《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中所有的优惠政策。
六、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镀行业企业的整顿治理、关停工作,负责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市经委为全市电镀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产业布局发展要求,制定全市电镀行业发展导向,负责对全市电镀厂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调整。区县(自治县、市)经委作为地方电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电镀行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新建、迁建电镀项目和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的环境评价论证,以及环保达标验收工作,同时加大对全市电镀企业的监督力度和执法力度。
(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对搬迁进入集中加工区的电镀企业,优先解决其土地使用问题。同时,对新建电镀企业,要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把关。
(六)市工商局根据公布的关闭、取缔电镀企业名单,依法吊销关闭、取缔电镀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并负责查处违法经营电镀生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