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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六)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以及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进行工艺改造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建成并投产达效后,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七)企业利用南京市地域产生的采矿和选矿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或利用南京市地域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农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等,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或五年。

  三、强化节约工作的监察管理

  (八)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每年须对主要耗能设备和用能系统进行用能状况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查。

  (九)年用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并完善节水措施,制定合理用水计划;鼓励生产企业进行节水改造,实行中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逐步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政策。

  (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和利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相应扣减区县和开发区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后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的,依法强制收回。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集中在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市重点工业集中区及其配套协作区或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备案,规划和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土地部门不予供地。

  (十一)每年6月底前发布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每半年通报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万元增加值电耗及其降低率;每半年通报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能耗及其降低率。

  (十二)成立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该中心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十三)实施和完善全市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

  四、强化政府机关的资源节约

  (十四)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级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1号)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资源节约工作,创建节约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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