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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发〔2006〕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节约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装备和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省和市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该类企业在淘汰期限前完成搬迁改造;对逾期仍生产、销售和使用淘汰类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或变压器容量1000千伏安以上的新建工商业投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须根据节能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能效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达不到行业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项目投产一年后,建设单位须对项目进行用能达标情况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查。

  (三)各省级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重点工业集中区须加快编制和实施区域集中供热规划。在已实现集中供热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加快在用燃煤锅炉的淘汰进度,并不再批准新建燃煤锅炉。

  二、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四)设立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节能项目的补助和节能效果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民用建筑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经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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