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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7、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管理层,不得参与产权收购或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与有关方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或参与财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资金合法来源证明的。

  四、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8、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在企业改制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应全面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改制后企业应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等内债,原则上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应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最长不得超过产权交割后两年。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应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向继续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9、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备用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3号)、《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72号)以及市国土、房产部门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对已改制企业提留职工安置备用金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切实落实职工安置备用金的监管措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工安置备用金提留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定期进行核减,但对于未办理职工安置备用金不动产抵押保全手续的改制企业,不得为其办理职工安置备用金核减手续。

  五、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督检查

  10、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和改制决策的科学性,构建教育、制度和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个人擅自决定或干预国有企业改制的现象发生。各级监察部门应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对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进行监督。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认真做好信访和举报接待工作。应把对所出资企业(含下属企业)改制的监督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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