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要求进行全面财产清查,按规定界定产权关系。企业改制必须由制定改制方案的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选聘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前2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为国有不控股及不参股的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在改制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中介机构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4、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3〕8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商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并经批准的,可通过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增资扩股资金到位后,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相关证明,作为改制企业办理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登记的依据。
三、严格规范企业管理层参与国企改制
5、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股权,但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6、国有中小企业管理层拟出资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均不得参与制定企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财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必须执行《
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不得向参与企业改制的战略合作伙伴及其关联企业筹集个人出资,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