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6〕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现将市国资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
(市国资委 2006年5月)
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规范与完善改革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逐渐显现。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
1、各部门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应符合全市“十一五”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和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2、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改革办或市振兴办负责改制方案的论证及审批工作。改制方案必须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就改制方案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方案批复、产权交易、落实债权、职工安置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