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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广州市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制度。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严格矿产资源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7.建立矿业权评审、评估中介机构约束机制,规范矿业权评审、评估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六、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

  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学习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精神,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认识。集中时间学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掌握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并大力宣传国家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按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5年12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按照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主要任务要求,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及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政府或机关人员干预办矿等整顿内容,全面开展清查。分类查摆问题,制定措施,依法处理。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8月31日)。

  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主要任务要求,对矿业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和勘查、开采的准入条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执行情况、矿业权审批制度、资质条件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违法行为查处制度等方面依法进行规范、整改和完善,切实解决好采石场、石灰石、瓷土、粘土、有色金属、矿泉水、地下热水、铁矿等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到部门,落实到人。发现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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